专委会规程

广东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东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本会是广东省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我省有志于学前教育实践与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呜”,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国家和省文件精神,从本省实际出发,探索学前教育规律,研究和解决学前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交流学前教育经验,推广优秀成果,为提高我省学前教育质量,为逐步建立科学的、现代化的、具有我省特色的学前教育理论体系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是受广东省教育学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的、面向全省各级各类幼儿教育机构的社会团体。本会也是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本会的组织管理机构设在广州市,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越秀区。

 

第二章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群众性学前教育和教育创新的研究、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商定共同性的研究项目,组织科研协作。

(二)为政府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三)普及学前教育科学健康理念和创新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学前教育和教育创新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四)举办学前教育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交流科研成果和教改经验,组织课题申报、立项、评价和过程指导,组织对学前教育研究成果和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评奖与推广。

(五)开展学前教育业务咨询、政策咨询、法律咨询和各层次各主题的学前教育培训活动。

(六)开展国内外教育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国内幼教界同行、学术团体的友好联系与学术交流。

(七)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组织年会活动,评选优秀论文,编辑出版有关学前教育的科研成果、著作、论文、学习资料等。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凡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我省各地、市、县托幼园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规程,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研究工作,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的学前教育科研人员、教研员、高师学前教育专业和幼儿师范的专业教师。

(二)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热心于学前教育科研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的优秀工作者。

(三)热心学前教育研究工作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

(四)愿为学前教育研究做贡献的其他人士。团体会员中的业务骨干也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主或经地、市学前教育研究会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常务理事会核准通过。(各地、市学前教育研究会或教育学会幼儿教育专业委员会及省级一类幼儿园为本会团体会员,报本会备案)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商定的工作。

(五)从事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未经同意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规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应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代表;

(三)在学科、专业或相关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相关会员群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五)具有组织会员开展教育科研或学科教研工作,并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六)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且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时候,也可采用各种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关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其选举或罢免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各种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责任人。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与有并团体组织协调关系或参与联合行动。

第二十八条: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与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广东教育学会及其他对外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理事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本会加强与各市、区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共同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驻会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规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规程,经本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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